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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一天会折抵刑期吗
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
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
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
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
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二、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
我国《刑法》对刑事拘留的期限做了明文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一天是否会算在刑期里面在上文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且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有需要的话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或者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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