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案立案标准需要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果是单位实施票据诈骗的行为,那么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如果是个人实施票据诈骗的行为,只要是诈骗行为涉及到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
个人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金融票据诈骗在10万元以上的等,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是可以按照本罪的刑事责任来进行追究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票据诈骗罪属于我国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破坏的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除此之外,票据诈骗罪侵害的还是我国的票据管理制度,在处理的时候,只要是认定行为人实施的票据诈骗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时候,就可以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