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2、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三)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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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比较成熟,所以我国各省基本都有属于本省的司法鉴定机构,浙江省也不例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有关司法鉴定问题都可以申请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进司法鉴定。关于浙江司法鉴定机构,读法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2、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3、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对于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第四条,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鉴定的办案机关。
第十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医院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或验证。
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委托人作虚假确认、承诺或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则受理司法鉴定案件的,依照《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资料。从内容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机构的结果是可以作为法法律依据的一个重要证据。而我们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时候,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司法鉴定材料。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我们用法律维护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您可以咨询读法娄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