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后相关证据是否公开,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方式

政治法律2023-08-06 07:35:12

刑事判决后相关证据是否公开,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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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判决后相关证据是否公开

刑事案件判决后,相关证据是否会公式,就要看证据是否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如果涉及的,一般不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方式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相关证据是否会公开,要看证据是否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果涉及的,一般不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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