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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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导致人体伤残,或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那么当事人为了确定责任方赔偿金额和内容,有必要做一个人身伤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权威的鉴定结论也是要依据相关文件的,那么下面读法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这个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标准的依据都有哪些?
一、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标准要参考哪些?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二、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三、患者及其家属申请再次鉴定有哪些情形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人身伤残司法鉴定标准参考的内容很多,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得出鉴定意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些参考依据非常重要,因为鉴定结论关系到受害人获得理赔的项目和金额,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重要的参考文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石家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