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07:31:00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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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有异议是可以提出上诉处理的,但在形成终审判决后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对于犯罪分子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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