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辩护人不一定有会见权,若是处于刑事拘留期间,只有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者,且根据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不管是被拘留者、还是被拘留者的家属,都只能是向律师提出委托请求。
一、非律师辩护人有会见权吗?
律师辩护人不一定有会见权。
非辩护律师是可以会见被告人的;但只有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也需经办案机关允许才可以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
1、律师会见笔录并不一定需要被告人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2、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 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 是否有立功表现;
(8)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非律师。但若是在刑事案件拘留期间,只能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被拘留者。若刑事案件处于非侦查阶段,可以委托非律师金额辩护,非律师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