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

政治法律2023-08-06 07:19:29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法医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被害者的受伤程度,以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依据。法律是实事求是的,法律只认可其指定的鉴定机关做出的鉴定结果,所以为了嫌疑人早日得到应有的处罚,早日为被害者讨一个公道,被害者都应该按相关规定进行法医鉴定。一般情况下公安局会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法医鉴定,那么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呢?读法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二、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法医鉴定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以上就是读法小编就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等问题为您做出的解答。被害者在进行法医鉴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配合鉴定,因为法医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嫌疑人将受到何种处罚。当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目的进行虚假的法医鉴定,相关的法医鉴定人员也不得参与虚假的法医鉴定。


本文标签: 司法鉴定  刑事证据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