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开庭后理论是不能做的,因为很多案件没有司法鉴定意见无法进行庭审,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做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最好在开庭之前做好,避免时间成本的浪费以及庭审无法进行这种情况。
对于司法鉴定开庭后可以做吗?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因为司法鉴定在一些案件中并不是强制要求的,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并且都认可的事实,不需要司法鉴定是可以的,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对方质疑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但是如果在开庭之前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开庭时要求,可能会被对方质疑已过举证时限。
针对申办要做符合以下要求: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司法鉴定过程中遵循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理论是不行的,因为很多案件没有司法鉴定意见无法进行庭审,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做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最好在开庭之前做好,避免时间成本的浪费以及庭审无法进行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