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不属于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等刑罚的才属于刑事处罚。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就不会移送到法院审理。
一、检察院不予起诉是否属于刑事处罚?
不予起诉不属于刑事处罚,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1、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2、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
3、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实施,刑期较短或者是剩余时间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来实施,管制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拘役交给拘役所来执行等。有些刑罚如罚金也可以由法院来执行。
4、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检察院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权利,但只要属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即便是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在法院还没有审理之前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也不是刑事处罚,检察院不予起诉也绝不属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