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6 06:44:14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

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

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

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

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这种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以欺骗他人的方式实施的行为,那必然会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一般在认定犯罪时就会按法定的要件来,只有符合条件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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