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可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政治法律2023-08-06 06:39:0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可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附带民事诉讼撤销另行起诉民事会导致重复起诉,对被告人造成伤害。

在日常诉讼事务中,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选择撤诉后另行起诉民事案件也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自诉人的诉讼费用可以得到一定的节省。今天要讨论的是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主张精神抚慰金可以得到支持吗?让我们来与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的相关事宜。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抚慰金是否得到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是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可知,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的仅是行为人的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精神损害是获得精神抚慰金的基础。对精神损害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赔偿可以对受害者以经济上的补偿、精神上的抚慰,也可以对加害者施以惩罚。精神抚慰金是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之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个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02年12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项规定,明确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得不到支持。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此项规定,更是明确了只要受害人的损失是犯罪行为引起的,不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只能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失是非物质损失,不予以赔偿。

精神抚慰金,是因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侵害受到精神损害而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赔偿可以对受害者以经济上的补偿、精神上的抚慰。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既是对被告人的处罚,同时也是对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抚慰。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后另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但案件的起因仍是被告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被告已经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的被害人即本案原告已经得到了相应精神抚慰,且原告的伤是在双方相互殴打过程中造成的,互有所伤,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原则

撤诉与一事不再理

1、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2、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

1、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2、该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3、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4、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行政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另行起诉民事是不可以的。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附带民事诉讼撤销另行起诉民事会导致重复起诉,对被告人造成伤害。如果有相关问题无法解决建议大家还是找一个相关方面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以最快最迅速的方式获得诉讼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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