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被执行死刑但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是执行死缓需要满足的条件,死刑的执行方式最终是由法律来决定的,不管最终宣判的是哪种刑罚执行方式,法院都需要在判决书之中,说明执行的理由。
一、死刑缓期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死刑缓刑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
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是否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从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否情有可悯或者犯罪后的悔罪态度是否较好等方面进行把握。前者比如在犯罪前因上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责任的,毒品犯罪中存在“特情”实施数量引诱情形的,就反映出被告人不属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情形;后者比如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或者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归案后如实坦白并对追诉犯罪起到重要帮助作用等,都反映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和自新的意识。这些情节反映出被告人仍有改造的可能性,所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予以考验。
(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中国从建国到现在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对于那些犯罪手法恶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罪犯,是有可能会被执行死刑的。一般来说,法院在开庭宣判刑罚的时候,就会明确说明是需要立即执行死刑,还是缓期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