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的主体必须是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接受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务人员,并且有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2、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坦白从宽,积极接受改造,证明其自身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利益,并由相关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书申请假释;3、不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监狱的假释条件是什么样的
根据《刑法》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前诉规定主要反映三个方面:
其一,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执行刑期条件。
根据规定,以下对象就不得假释:第一,累犯;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其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如何确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