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6 06:11:27

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本罪与他罪的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一、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

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

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

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

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

至于如何处理

,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

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

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

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

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

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

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

如果是,显然与立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

如果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的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

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

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

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

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

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

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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