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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双罚制与单罚制的区别是什么双罚制与单罚制,单罚是指在单位处罚中,只是对于个人或只是对于单位进行处罚,双罚是指在单位犯罪处罚中,及对个人处罚,也对单位处罚,双罚是一种刑法处罚,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双罚是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和单位的抽象犯罪行为。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有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表述为: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
如:
私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单罚就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这种情况,从狭义来讲,不能算单位犯罪,只是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
广义上也将其列为单位犯罪。
双罚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首先,必须明确在单位犯罪中,一方面单位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是单位存在的基础,也是单位构成刑事责任的前提。
单位对于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自于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自然人的罪过若不上升为单位的罪过,就不能视单位有罪过;
自然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整体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视单位有犯罪行为,即无犯罪行为又无罪过,就谈不上什么单位犯罪,也就没有双罚制存在的余地。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在外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具体行为,在内则表现为单位的抽象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由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构成,缺一不可。
这就是双罚制存在的前提。
其次,双罚制是一种刑罚处罚原则,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双罚制将单位犯罪主体与促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均作为刑罚处罚的主体即双重刑罚主体。
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
“无犯罪无刑罚”,那么双罚制也就承认了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也同时是犯罪主体。
此外,在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即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此四要件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产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简而言之也就是:
两个主体、一个罪过、一个犯罪行为。
因此,将单位或单位中的自然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不仅否定了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的理论,使我国刑法学理论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与双罚制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的情形相矛盾。
综上所述,双罚制与单罚制,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无罚,双罚就是单位和个人同时具有犯罪行为,依据刑事犯罪构成,犯罪应当有主体,客观要件,也就是单位犯罪,有两个主体,一个罪过,一个犯罪行为,是构成单位犯罪双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