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的违法用地,可以用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一、20多年前的违法用地如何查处?
1、20多年前的违法用地,可以用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2、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二、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需要回避吗?
1、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不一定需要回避。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2、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