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在W市经营家禽屠宰生意。2014年底,A与前往其店收肉鸭毛的B(男,20岁)因言语冲突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A用屠宰店里的尖刀朝B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后经送当地Y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B系因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案情简介
被告人A在W市经营家禽屠宰生意。2014年底,A与前往其店收肉鸭毛的B(男,20岁)因言语冲突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A用屠宰店里的尖刀朝B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后经送当地Y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B系因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其后,A的家属赔偿B家属人民币8万元。W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要求判处被告人A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起诉书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均认定,案发后,公安人员通过调查得知A身处Y医院,即前往抓捕,同时对A家属赔偿的8万元也未作认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一审就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表示该案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而且因为被告人家属的失误,在本案的侦察阶段聘请的其他律师并未很好履行辩护职责,也未提出任何辩护意见与侦察机关交流,更未将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权利告知被告人,错失了最佳的辩护机时。因此当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该案已到了第二阶段,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尾声了,无疑给本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A,并在最短时间内向市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了本案侦察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认真进行研究,就重要问题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A。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就A构成自首,以及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物证,以及未对A进行验伤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开庭审理时,本律师就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与公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
本案应认定自首,系民间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治,主动赔偿等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后,本律师积极与法官以及受害人家属方联系、沟通,最终对民事附带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取得对方谅解。获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
成功辩护,自首等情节得到法院认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获得了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理想结果。当事人服判,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提醒:
当家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亲属千万不要惊慌失措。一定要在37日的黄金营救时间内为涉案的家人聘请一位负责的辩护律师,越早越好。因为这时犯罪嫌疑人还未被批捕,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较大,也可以更好地给嫌疑人提供帮助。不要认为律师辩护只需要在开庭时发表一下辩护意见就行了。其实,一个好的辩护是从侦察阶段就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