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6 05:09:12

法院对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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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数额来确定,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并处罚或者是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是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者是直接责任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

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铁路职工倒票、内外勾结倒票;

首要分子;

处罚过两次以上、劳教一次以上两年内犯同类罪,从重处罚。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时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对于实施倒卖车票或船票的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来讲,他们的具体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样,但是无论如何,只要是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的,就是要予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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