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的罪名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对于此类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由自诉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若是受害者选择不起诉,那么法院通常并不会主动干涉纠纷案件。
一、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罪名?
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的罪名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具体包括以下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人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1、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1)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2)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2、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分为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大部分的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现行刑事相关法律规范之中,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具体哪些属于自诉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自诉人不选择向法院起诉,那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通常是不会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