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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不足法院怎么判
刑事案件中,秉承“疑罪从无”原则,即检方证据不足的,法院会依据刑法及刑诉要求,判决因证据不足,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民事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中,是由双方递交证据的,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裁判,据不足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证据有哪些
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
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
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通常也称为“口供”。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