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就,满足了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具体来说,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就满足了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
一、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瞒报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就,满足了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具体的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谎报安全事故罪与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谎报安全事故罪与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为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等。
1、主体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
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相关责任人需要按照规定,向事故有关的情况上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案情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法院审理案件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