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达到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根据规定,对于资金挪用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一旦作出了立案的决定,那么就需要在侦查期间,收集相关证明罪名是否成立的证据。
一、挪用资金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达到了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主观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主观目的不同。
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3、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挪用本单位、或者是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挪用资金罪。而一旦罪名成立,当然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