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政治法律2023-08-06 04:23:21

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就是说案件必须要在刑事案件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没有刑事案件就涉及不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一、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身体受到犯罪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这些都是物质损失,被告人都应当予以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损失,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这些财物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只限于犯罪现场毁坏的财物的物质损失,以及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小麦苗被毁坏,不但实际造成了人工、施肥、养护等损失,还造成了小麦粮食可得利益损失,这是必然的,不是想象的。

根据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要素之一,而且影响到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调解或和解且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都给予了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方仍然不谅解的或者达不到被害人方无理要求的,一般没有从宽处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害人方不表示从轻处理。

(2)被害人方要求数额过高,双方达不成协议,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3)为了达到严惩被告人的目的,被害人方故意不提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此两种情况下,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并把款项足额交到法院。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是有一定损失出现的,那么当事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建立在有刑事案件的基础之上,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够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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