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没有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公民在违法时无论是否出于故意都依旧会接受相应的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在给予处罚的幅度上会充分考虑到违法者如果是过失或者不小心的,那么处罚的力度会相较于恶意的情形会小很多。
一、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没有主观要件,因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是处罚轻重的考虑因百素,而不是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如果将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那么在行为人主观无过错时“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同时,由于过错是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次执法中都要分清度相对人主观上专有无过错,不但会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也不符合行政执法实际。行政处罚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具有责任能力、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属处罚。
二、行政处罚权的限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综上,行政处罚是针对现实中违反行政法的公民,这些违法者所触及的违法并没有特别严重,所以无论主观上是不是故意的,都依然需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只是对于故意的人就要加重处罚,而那些存在过失情节的公民会在处罚的幅度上会相对降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