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罚没款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合理

政治法律2023-05-30 16:10:14

土地罚没款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合理

土地罚没款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时候,税收滞纳金,企业的赞助支出,跟企业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罚金,罚款以及被国家行政单位依法没收财务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允许扣除的。

一、土地罚没款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合理?

不合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税收滞纳金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罚没款是什么意思?

罚没款: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方式一般有两种: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或者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企业一般也是因为违反了法律制度才需要交罚没款,一般只有企业合理的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才能依法扣除,比如购买企业的机器设备的支出,给员工支付的工资,租给房东的租金,这些可以扣除,但罚没款不属于正常的合理的支出。

本文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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