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回避需要遵守行政机关人员提出回避恳求或者案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做出决定→回避的程序。对于那些不需要回避的人员没有自动回避的情形,案件的当事人才需要提出回避的请求。
行政诉讼法回避程序如下:
(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请求回避处理本案的恳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自行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恳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可以提出回避恳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恳求,应当以书面情势,并阐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恳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恳求的,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为了确保行政效率,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由于自行回避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动,因此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有懂得回避情况必要地,也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决定
回避恳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况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应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况不存在的,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对于此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断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断本案的行政程序。
(二)申请回避
1、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创造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情势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况存在的证据材料,送至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艰苦的,也可以口头情势提出,招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制成笔录,与当事人书面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当事人在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但这并不影响他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
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审查应当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审查期限一般也以三天为限,如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决定做出适当的延伸决定。但延伸期限不超过三天。
3、决定
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束案件的处理,并及时移交至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断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断本案的行政程序。
与案件相关的行政人员,若是意识到自己应该回避的,那么可以自动提出回避的恳求,经审查之后,会决定是否批准其回避恳求。案件的当事人,若是认为某行政职员需要回避的,那么也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回避请求,但是提出的理由必须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