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处罚通知书不是警告书。对于犯罪事实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进行判处,下达的处罚通知书其主要作用在于,让犯罪人员了解犯罪事实,同时对于犯罪事件作出处罚,在一定意义上面就是宣判,其与警告书有本质上面的区别,因此需要我们区分。
一、法院的处罚通知书是警告书吗
法院的处罚通知书不是警告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二、对违纪员工处罚时应注意的事项
1、处理人性化
要给予违纪员工尤其是一般违纪的员工申辩解释的权利和渠道,鼓励和帮助员工改正错误。一是让员工拥有自我辩解的权利,在平等平和的对话中,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能减少对立和对簿公堂的几率;二是给予员工自我救赎的机会,充分利用员工晋升和加薪的心理,提供一个限期改正的方案,并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跟进了解和各种提示。
2、要证据完备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对员工有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固定。 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
(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
(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
(4)有关物证;
(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
警告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警示的作用,其还有机会进行改正。然而处罚通知书已经审理判刑,其将接受法律的宣判,对个人的档案会留下污点,对于以后的生活以及工作会造成影响。那么如何的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就需要我们咨询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