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具体是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相关证据,以及有可能是恶意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不能收集证据的话,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96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专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一般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是对程序法当中的某些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因为民事诉讼活动中当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但类似于侵权行为有可能已经损害到国家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