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有两种缴纳的方法,一种是有行政人员当面收取罚款,这种情况只有在罚款数额于20元以下的时候,还有时候难以收缴以及受处罚人员缴纳罚款不方便的请款下才可以,一般的情况下,是要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的,其他人员不得收缴。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有两种缴纳的方法,一种是有行政人员当面收取罚款,这种情况只有在罚款数额于20元以下的时候,还有时候难以收缴以及受处罚人员缴纳罚款不方便的请款下才可以,一般的情况下,是要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的,其他人员不得收缴。
一、行政罚款的两种缴纳方式以及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1]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罚款的缴纳有时候会关系到我们的信用问题,所以大家如果收到了行政处罚,应当在15日之内按照相应的法律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自己的行政罚款。缴纳行政罚款应该保持一个积极向上的态度,不要出言不逊,有意冒犯国家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