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分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待履行他指的是义务人员他不履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义务,所以此时是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的人员来进行履行。执行法主要是利用钱财来进行执行,也就是一些间接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分哪三种?
行政强制执行分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告诫 ;
陈述和申辩 ;
制作执行决定书 ;
送达 ;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行政方面的规定可能或多或少还是比较陌生的,而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它具体的执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有当事人自己不履行的情况之下,已委托其他的人员或行政机关自己来进行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