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本案中其中有一方跟自己是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比较密切的朋友关系,与本案的办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审理的一些特殊人员。
一、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该懂得主动回避,如果不主动回避,反而会给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中一方落下话柄,而且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说工作人员没有回避,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递交书面申请书,让当事人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