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如剥夺其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②强制相对人做不利于自身的一定行为;③精神上给相对人一定的训诫。
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二三产业飞速扩张,并且国家也大力支持。但与此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因此我国本着绿色发展的理念,近年来大力致力于环境改造,比如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等。可见林业的发展是环境治理的重要环节,那么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呢?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①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如剥夺其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
②强制相对人做不利于自身的一定行为;
③精神上给相对人一定的训诫。
行政处罚手段严厉,比行政处分更直接更强烈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其程序须经5个步骤:
①处罚的提起;②调查对证;③本人申辩;④作出裁决;⑤通知本人。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主体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①依法处罚原则。没有法律明文依据的不得处罚,不经过法定程序的不得处罚。
②一事不得重罚原则。相对人已受过处罚的行为不得再行处罚,相对人已受一个机关处罚,不得再受另一个机关的处罚。在几个机关同时享有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权时,由最先受理该案的处罚机关负责处罚。
③无行政救济便无处罚原则。行政主体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处罚具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期限和途径。不为相对人提供申诉手段,就不得作出处罚。此外,还有及时准确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既是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问题的回答以及相关知识的解答,我国为保护环境,响应国际号召不断加强环境治理制度,西部沙漠的大片人造林也彰显了我国环境治理的决心。同时,林业的发展同样关乎我国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积极响应国家林业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