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会是适用于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并且只要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是有权利提出听证的,当时做出这种决定的时候就会一并的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开听证会表达自己的一些意见。比如说某些行政机关对公司作出了罚款50元的这种决定,那么,行政处罚50万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50万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50万听证这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的听证适用范围的。其中规定对公民个人的罚款1万,公司的罚款达到了10万元以上的话都是有权利要求听证会的。但是罚款50万元,如果说被罚款的机构并没有提出相关的异议,听证会也并不是必须要进行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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