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在哪
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刑事辩护人: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在我国相关的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应积极的代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办理权益,为这类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办理,我国的办案单位按照这类规定进行办理,判处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