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而我国法律当前对此仅有原则性规定,尚无详细要求,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人可能会对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存在一定的疑问,那么,接下来,小编就对这一问题对大家进行相关说明。
当前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详细程序要求,实践中做法亦不统一。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邮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当事人有被告知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是运用
手段。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小、与行政机关不平等的地位,而告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就可以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对自己认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自己有受处罚或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罚态度款”。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就保证了面对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直言陈述,据理力争,大胆说话。
相信经过小编的上述介绍,大家已经对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了。小编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如果大家对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这一问题尚存在一定的疑问的话,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获取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