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举证期限应当为,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之日前。如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供,经法庭允许可延期提交。部分新证据也可在二审中提交。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七条中写道,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1)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2)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应该在法庭规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前提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提供证据,应当向法庭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供证据,法庭则会允许当事人延期提供证据。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则丧失了提供证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法提交该证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则可在二审中提出证据,该证据会被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