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以及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的局限性,必然要求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又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
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我们身边,我们都听到过有的人因为破坏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被拘留,或者因为某些行为而被警告、罚款等情况,这些处罚措施是如何做出的呢,这样的处罚真的合理吗,我们不免有这样的疑问。读法在下文中为您介绍行政处罚的局限性体现在哪里以及产生局限性的原因。
一、行政处罚的局限性体现在哪里
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以及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的局限性,必然要求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又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必须加强对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司法审查,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以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二、产生局限性的原因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由上述解答我们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它的自由裁量权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同时这又很难从法律上将每个细节都规定下来,只能要求执法人员坚持处罚公开的原则,程序公开让群众监督。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行政处罚方面的知识,可以登陆读法网站或是咨询该领域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