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规定到,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话就被除外。
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指的是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所发生的那天起开始计算。如果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有持续的一个状态的话,那么就从违法行为结束的那天起开始计算。那在相关法律中的第51条有规定,当事人如果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话,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机关可以来采取下列的措施。
第一,如果到时间了还没有缴纳罚款的话那么每天就按罚款的数额的百分之三来增加罚款的一个金额。
第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的财物或者是扣押的财物来进行拍卖,或者是将解冻之后的存款划拨,然后来抵缴罚款的钱。
第三,可以申请让人民法院来进行强制的执行。而有些情况是因为各种原因有关的罚款一直没有时间去缴纳,拖了一段时间之后才去缴纳,那比如说刚开始的罚款只是1000块钱,因为一直没有交,在之后还需要多交5000元的滞纳金,那这样的话,行政机关的做法是否是合理的呢?在这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到期了没有缴纳罚款的一个行为做出了一个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么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他来增加罚款。
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第45条同事也有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如果会加处罚款的话,那么应该把加处罚款的一个标准来告知相对应的那个人。并且告知他如果没有履行可能产生的一些其他的后果。因此,告知这个行为也被正式的纳入了加罚款的时候的一个前置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于相对应的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于相对应的人没有按时的来履行罚款可以有着加处罚款这样一个方式的处罚。但是,也应该在履行之前就依法将加处罚款的一些依据以及加处罚款的标准,还有其他的一些后果来告知这个相对应的人,并且给这个人有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然后再告诉他救济的一个途径,否则的话就相当于是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个合法的权益。
那这个加处的滞纳金的钱可以增加多少呢?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第51条的规定。加处的罚款的金额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3%来进行计算,但是并没有规定上下,但是在2012年之后开始施行了《行政强制法》,在这个法当中的第45条有这样规定的,加处的罚款以及滞纳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过应该罚款的数额。比如说,如果你的罚款金额是两千元的话,那么要求交纳的滞纳金的金额不能超过两千元,如果超过了两千元的话,那么就是该法是不相符的。
因此,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如果在两年之内不交的话,就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了,但是,这个前提是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可是这也不能作为我们逃脱应该受到的惩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