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对于海关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海关行政处罚条例期限,大多数人都望尘莫及。有些人认为我没有必要了解,我又不是律师也不是国家机关人员。那么我想说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接下来,我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海关行政处罚条例以及它的具体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一、《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列六章,六十八条(含附则),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该实施条例。
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期限
该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海关行政处罚条例期限是我们应该学习了解的。当我们建立了企业或者机构,出入海关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有关海关行政的处罚条例难免要懂得。为了可以快速有效的处理这些问题,也为了方便我们的事业,让我们尽快学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