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教育训诫是行政处罚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很多人会收到公安局出具的训诫书,很多人会误以为这是行政处罚,其实这并不是行政处罚。教育训诫只是一种方式,是用于情节轻微不认定为触犯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的。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那么教育训诫是什么呢?
训诫也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训诫的法律效力:
训诫是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措施,经训诫信访人拒不改正,在信访中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训诫不是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安训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一)处罚种类法定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实施,或者处罚种类没有法律予以规定过,或者虽然有法律规定过,但不适用于该特定行政处罚主体或者该特定处罚对象或该特定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是法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训诫并非法定的处罚种类之一,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规定过训诫,但处罚对象并不能适用。因袭,将公安训诫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予以适用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
(二)《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训诫“适用于信访人员违反信访秩序,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如果信访人员的行为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该条规定的违反信访秩序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相应的惩罚措施,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训诫书》载明:“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从公安训诫书的内容上考察,训诫类似于一种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尚不足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只有在情节严重时,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教育训诫说白了就像是老师对于犯了错的学生进行教育,避免以后做出类似行为,或更严重的行为,教育训诫包含着一种结果预见性,如果行为人不在做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那么当然可以百事无忧,但是如果做了,就不再是受到教育训诫,而是行政处罚。所以不要认为教育训诫是一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