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听证的这种特殊程序主要是在行政处罚当中才有可能会发生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的类别都能够被要求听证的。例如公安机关只是对有些公民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的警告,这种情况当事人是没有提出听证的权利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有权利提出听证会的这种要求的,比如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将企业的营业执照直接吊销了,这种严厉的行政处罚结果,行政机关也会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话,就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听证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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