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查处单位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查处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定情形这两个方面的执行权。强制执行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环境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
一、林业部门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权?
查处单位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查处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定情形的权利。林业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必须是在一定范围之内。任何类型的强制执行都是已经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林业部门做出的行政类型处罚,若是违法者并不按照处罚支付罚金等,此时就会强制要求其执行处罚。
二、林业部门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林业部门依法拥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但是执行强制执行需要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去执行的,并且对于强者执行的内容等方面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定去执行的,林业部门有权在一定的情况下执行强制执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