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2、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时间3、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4、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明确具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一般指的是我国政府设立给特殊案件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的一种形式,这种援助是无偿的,一般的残疾或者弱势群体和未成年全体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就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方式,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修改后的法律援助刑诉法的相关内容。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修改前,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分为“可以”和“应当”两种类型。“可以”援助类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应当”援助类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类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类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修改后,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仍然分两种类型,但将“可以”类改为“申请”类,即“申请”类援助和“应当”类援助。扩大了以上两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类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去掉“公诉人出庭”的限定条件。“应当”类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种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时间
修改前,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修改前的刑事法律援助,无论是“可以”类援助还是“应当”类援助,都是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法院审判前的起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阶段和侦查阶段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很难得到法律援助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法律援助的启动时间提前,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申请”类援助或者“应当”类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法律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应当”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要求它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
从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看,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只能由人民法院启动。从决定当事人是否获得法律援助的机关看,不管是“可以”类还是“应当”类,都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是被动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是被动的执行。
修改后,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把法律援助的对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于“申请”类的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二是,对于“应当”类的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明确具体
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不仅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力度,而且更加明确具体,突显立法者对青少年的关心和爱护。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尤其是需要逮捕的未成年人,前置了程序性条件,必须是先讯问后逮捕,同时还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新法律援助刑诉法对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的时间及其程序做出了调整,其尊重和保障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格,程序也更加的灵活,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得法律援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