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费严重短缺。2、人员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3、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4、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
法律援助指的是国家对于有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满足一定的情况下,免费为其提供律师等司法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受到很多的限制。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法律援助受影响的内容。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我国法律援助受影响有哪些
1、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2、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目前,我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约38万人,而全县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56人,其中律师仅有27人,供需矛盾相当突出。全县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供求矛盾突出。
3、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
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援助这项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时间较短,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正在探索、形成之中,法律援助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并且在诉讼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还不能得到有效全面的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在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即主要是对于工伤、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拖欠工资、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等民商事案件。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而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难,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就难以有有效途径主动向其提供保护,因此,他们的受援迫切性更大,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将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大打折扣。
4、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
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接受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批准的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多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这种体制有悖于《法律援助条例》精神。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援助受影响的方面主要包括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严重、机构人员严重不足、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基层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面临着很多的限制和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的发展,不利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