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可以拒绝提供的,如果在无正当的理由拒绝的接受,或者是擅自的终止法律援助的案件,那么就会处罚;提供法律援助是针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确实支不起法律服务费的人群。
一、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绝提供吗?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法律援助收费吗?
如果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三、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1、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为被告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4)法院认为案情重大,需要进行辩护的,法院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由单位或居民委、乡村出具特别困难的书面证明,如果申请事由合理,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20天之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三方需要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有上述可以得知,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2个,既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自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律援助是针对于经济比较困难或者是死刑犯没有辩护律师可以申请的对象,如果符合条件而拒绝提供的,那么这种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应当提供的是一定要保障到公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