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在以药品零差率销售为重点内容的“六统一”前提下实施的。
一是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凡纳入实施范围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原则上不得配备和使用其他药物。确因临床需要,在实施的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品,但必须控制品种数量和使用比例。
二是统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属现有库存的其他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是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的中标结果,已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
四是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中标生产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统一集中配送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中标产品。
五是统一组织结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有统一结算的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等,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并负责统一结算。
六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