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补液适用于中度以上脱水,有明显腹胀、休克、心肾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并发症者及新生儿。
(1)补液总量:一般需按累积损失量、继续损失量和生理需要量计算。
①累积损失量:指病后(急性脱水)减轻之体重数量,这部分液体最主要。这部分液量可根据脱水程度加以估计,例如中度脱水患儿入院体重为9kg,其累积损失量计算如下:
按病前体重为100%,患儿脱水时体重减轻平均为病前体重的8%,故现有体重9kg代表病前体重的92%(因100%-8%=92%)。
设病前体重为X公斤,则:
X∶9=100%∶92%即X∶9=1∶0.92
X=(9×
1)/0.92=9.77
故累积损失量=病前体重-入院体重
=9.77-9
=0.77(即770ml)
累积损失量也可按体表面积计算,轻度脱水为1200ml/m,中度脱水为2000mL/m2,极重度脱水为3000ml/m2
。
②继续损失量:按实际损失补充,一般在禁食条件下为40ml/kg·
d,电解质包括钠、氯及碳酸氢离子各40mmol/L。继续损失量也可以用口服补液盐(ORS)补充。
③生理需要量:急性期一般可按基础代谢需要量计算,即5%~10%葡萄糖50~60ml/kg·d,钠钾各1~2mmol/kg·d(生理盐水10ml含钠15mmol,10%氯化钾溶液10ml含钾13mmol),或按1500mL/m2体表面积给予糖60~75g/m2体表面积,钠、钾各50~70mmol/m2
体表面积。生理需要量也可以用3∶1溶液补充。高渗脱水时,垂体后叶分泌抗利尿激素,促进肾小管远段的吸水作用,因而有人认为高渗脱水时,生理需要量宜酌减1/4。
上述三部分之和即为第一天输液总量。为便于临床应用,一般将上述三项概括为以下数值,可适用于大多数病例。轻度脱水约90~120ml/kg,中度脱水约120~150ml/kg,重度脱水约150~180ml/kg。个别病例必要时再作较详细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