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纠集5人组成了“山口组”,自任首领,命令手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组织创收”,其手下在一个月内抢劫4次,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王某知情的有2次,参加的只有1次,王某应_____。
A、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知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知情和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题中王某组织的“山口组”符合了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对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处罚方法,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即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