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A、B、D三项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当选。C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并未说明是否谋取个人利益,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项当选。故选C。